| 索引号 | 01526097-2/20260729-00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清水镇 |
| 公开目录 | 行政许可实施规范 | 发布日期 | 2026-07-29 16:45:29 |
| 文号 | 浏览量 |
| 清水镇行政执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设定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法律依据 | 备注 |
| 1 |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广场修建临时构筑物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以下罚款:(一)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二)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 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减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 2 |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各项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建监察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 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减轻; 6、已满14不满18周岁; 7、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智力残疾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
| 3 | 损坏、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处罚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 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减轻; 6、已满14不满18周岁; 7、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智力残疾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
| 4 | 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 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减轻; 6、已满14不满18周岁; 7、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智力残疾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
| 不予适用减免责(负面清单):危害人身安全、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生态环境重大污染;传销、假冒伪劣、偷税逃税大额违法、屡罚屡犯、拒不整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涉公共利益重大违法行为。 | |||||